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储备之行政法

2014年02月07日14:53  中公教育 微博   

  2014浙江公务员[微博]考试之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到了争分夺秒的备考中。有些考生在学习法律时感到明显的困扰,认为行政法更加难以学习、知识点不易懂。这说明大家对于相关的知识点还存在混淆的地方。下面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列出一些常见的困惑,便于大家的学习。

  在法律类的题目中,很多同学都见过这样类型的题目: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B。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C。没收非法财物

  D。对于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应缴税款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见到这样的题目,大多数人的反应是那么多种类的行政处罚,怎么能记住,有的学者说有申诫罚、行为罚、声誉罚,有的学者说警告、罚款……做这类型的题目,首先要对行政处罚和与之非常相似的行政强制区分开。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没有违反刑法、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实的行政法上的一种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有的学者从理论上对上述几种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划分,所以大家在学习这个知识点时要把《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内容记忆清楚,而不是重点看学者的归类。

  与行政处罚很相近的一个知识点是行政强制。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微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12条规定,现在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通过相关知识点的梳理,上述的例题中很容易看出A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属于行政处分,而并非行政行政处罚,C属于行政处罚,D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加处滞纳金。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所以,学习法律知识,要了解重点法条的规定,这样学习起来才更加轻松。

  由于行政法比较庞杂,知识点体系性没有那么明显,所以大家在学习时要注意运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学习。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都有听证程序,但二者有明显区别,行政许可要求一律公开进行,但行政处罚一般公开进行,但遇到涉密案件不能公开进行。再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行政诉讼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复议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要学好行政法,需要运用对比的方法从各个角度来细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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