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称官员受贿行政级别越高潜伏期越长

2014年04月11日09:42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行政级别越高腐败潜伏期越长

  贪官从首次“伸手”到贪腐行为败露,潜伏期有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日前对近20年发生的1419个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得出了结论。

  调查发现,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潜伏期平均为4年,行政级别越高,腐败潜伏期越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向《法制晚报》记者介绍,腐败方式、涉案人数及作案次数都对潜伏期有着直接影响。

  杜治洲指出,我国目前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较弱,导致官员不惜铤而走险。必须建立重点领域腐败预警预控体系,针对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实施分级监管。

  腐败类型受贿犯罪潜伏期最长

  在1419个案件中,共涉及九种主要犯罪类型,其中受贿所占比例最高,达42%,且潜伏期最长,平均为4.68年;其次是滥用职权、贪污和玩忽职守,腐败潜伏期平均都在4年以上。同时,腐败犯罪潜伏期全部超过2年。

  杜治洲认为,这反映我国当前腐败形势严峻,折射出腐败发现机制的不健全。

  腐败领域与百姓生活越关联潜伏期越长

  在1419个案件中,案发较为密集的领域是医疗、教育、建筑、执法、交通领域以及综合决策部门。其中综合决策部门的腐败案发率高达21%,为各部门之首。

  腐败高发部门通常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掌握着各种老百姓不得不接触的行政权力。其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质检等)的腐败潜伏时间最长,平均潜伏期6.13年以上,反映了我国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监督薄弱的状况。

  杜治洲认为,腐败潜伏期平均年数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应该成为重点监察对象。

  行政级别部级干部贪腐近十年才被揪

  统计发现,腐败分子的行政级别越高,腐败潜伏期就越长,被查处的难度就越大。

  杜治洲认为,行政级别越高,所掌握的资源也越多,人脉也越广,腐败方式更为隐蔽,不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因为行政级别高,很多人会因权力威慑或者因贪官能量很大,足够与查处组织抗衡,从而不愿或不敢检举贪官。

  腐败方式腐败花样不断翻新

  统计发现,腐败方式主要分三类:货币方式、非货币方式和货币非货币混合方式。

  货币方式仍占到51%,是腐败分子获取好处的主要方式。混合型腐败方式潜伏期平均长达4.54年。

  当前的腐败手法变异得越来越复杂,早期大量存在的赤裸裸的给付金钱、权钱直接交易的腐败行为被一些新手法取而代之。

  许多腐败分子甚至努力使腐败“合法化”,使腐败行为与人情往来、正常公务活动交织在一起,让反腐部门察觉难,查处更难。

  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出售房子、汽车等物品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请托人的干股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

  给关系人安排工作,使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高额薪酬

  借鉴美、新立法规范公职人员

  杜治洲说,腐败犯罪之所以能潜伏是因为职权的失范,目前,我国公务员[微博]法中涉及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在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立法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和新加坡的做法。美国通过立法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乘坐公车、接受礼品、出席活动、请客吃饭和兼职离职等都做了规定。

  新加坡有一套完善且严厉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从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动到待遇、休假、退休、考核、仪容仪表、行为举止等都有极细致的规定。即使是腐败未遂,只要有犯罪意图就会受到严厉处罚。

  在新加坡,对腐败犯罪知情不报也会受到严厉处罚。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非常高,公务员被定罪后,将不得再从事公共服务,其丰厚的养老金也将被取消。

  杜治洲强调,我国应抓紧制定《监督法》、《反腐败法》等专项法律,同时对各级机关制定的各种单项法规进行梳理,避免地区间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造成处罚和判决差异。

  揪出腐败官员需要机制创新

  杜治洲认为,之所以腐败潜伏期长,就是因为腐败发现机制不健全,监督环节存在部门坐等案件上门现象。

  健全腐败发现机制需从三方面做起:一是提高反腐职能部门对腐败行为的发现率,主动出击,在日常时时监督官员行为,寻找犯罪线索。

  二是优化腐败发现机制的社会环境,培养公务人员的公开行政意识,做到“三公经费”公开、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公开,最终逐步实现所有除了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之外的政务全面公开。

  三是完善腐败发现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财产申报制度、存款实名制度、会计委派制度等,都是腐败发现机制中的重要方式。而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重要环节。

  同时,针对不同级别公职人员构建分级监管系统,建立不同的监管方式。如加强媒体对基层官员的监督;针对高官的腐败犯罪,成立独立、权威、专门的廉政机构,确保充分行使职能。

  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腐败成本

  目前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过轻,腐败成本较低。一些官员大捞一笔后,即使落马服刑几年,出狱后依然可以尽享荣华富贵。

  杜治洲建议,加大主刑适用的力度,同时适用严厉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让腐败分子真正得不偿失。唯有如此,才能让官员掂量腐败的得失之后自觉放弃腐败动机和行为。 文/记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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