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事业单位关于人大代表的相关考点

2014年05月20日12:06  华图公务员 微博    收藏本文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代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管是全国人大[微博]还是地方各级人大,都是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又是人大制度的核心,其职权和工作内容就显的尤为重要。正因如此,人大代表的各项内容也经常作为考点出现。从我国公基考试的领头羊--江浙公基试卷中,我们不难发现,人大代表内容的考题经常出现。例如:

  【2011年江苏公基C类】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

  A。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行动,不受法律追究

  B。提出对我国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C。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D。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

  【2013年江苏公基A类】王某是高校教师,当选为甲市人大代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王某应脱离原工作岗位专职从事人大代表工作

  B. 王某若调离甲市,则应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

  C. 王某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可免受选民的监督

  D. 王某在人大会议期间可单独提出改善民生的议案

  从以上题目中不难看出,考查的重点集中在人大代表的职权及工作流程等,而江苏的考题历来被其他省市事业单位做参考,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公基中关于人大代表考点的相关考题,我们对人大代表的考点做一个总结。

  一、质询权

  所谓的质询权指的是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1)全国人代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提质询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          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乡、民族乡、镇人大代          本级人民政府

  二、对人选的意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三、罢免案

  (1)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四、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五、“特权”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3)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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