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014年08月13日10: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收藏本文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本报讯 (记者魏丽娜)作为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在省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条例》规定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社会组织要将财务状况、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和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登记信息、章程、组织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接收、使用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捐赠和资助。捐赠人有权向社会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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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社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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