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宣告死亡制度

2014年09月16日18:02  新浪教育     收藏本文     

  宣告死亡是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曾经考过主观题。在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就依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相关的内容,为考生深入分析一下这个考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宣告死亡首先是一个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可以出题的点有以下几个: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2.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须由该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人身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存在先后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和子女,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之前的人不申请宣告,之后顺序的人不得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法院的公告期

  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并公示一定时间。

  普通原因下落不明,法院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法院公告期为3个月。

  4.宣告

  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5.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4)宣告死亡期间的下落不明人的行为效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6.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

  (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财产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带大家来看两道真题,巩固一下知识点。

  【例1】简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

  【答案】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宣告程序如下:

  其一,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其二,普通失踪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其三,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其四,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例2】王某下落不明满五年,经其妻刘某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死亡。王某仅有的一套住房由儿子继承。不久,刘某与赵某结婚,三年后赵某因病去世。此时,王某突然返回家乡。经王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

  问:(1)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其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为什么(?)

  【答案】

  (1)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王某被宣告死亡后,与其刘某的婚姻关系消灭。刘某与赵某结婚是合法有效的,此时虽然赵某去世,但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2)王某有权要求其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其儿子依继承法取得王某的房屋,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其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律条文,并能将条文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这才是复习民法的重中之重。

  本文由中公教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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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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