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考申论热点:网络伦理失范

2014年10月30日17:10  中公教育     收藏本文     

  【背景链接】

  网络时代,信息化技术给人类带来了便捷、快乐与希冀,赋予人类新的生存领域与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隔膜、痛苦与危机也相伴而来,情感纠葛、道德滑坡、人性异化等由网络社会滋生出的各种伦理失范问题也层出不穷。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逐步升级,不断触及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

  【标准表述】

  [网络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

  一是网络谣言肆无忌惮。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常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普及出现了网络谣言,伴随手机、即时通讯工具、微博等新兴信息技术的运用,网络谣言呈激增之势。与一般谣言相比,网络谣言无须面对面传播,其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途径多、危害大等特点,容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国家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网络谣言所具有的特点,使其不能不引起全社会高度警惕。

  二是个人隐私暴露无遗。网络为人们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了无限可能。在信息的海洋中,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同在,人们在共享他人信息的同时,经常以牺牲个人信息为代价。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很容易一览他人的私人信息。互联网便捷了信息的联络,但也使个人的隐私信息暴露无遗。

  三是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网络欺诈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在网络上通过非法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手段,非法获取信息、实物或金钱等网络违法行为。网络诈骗比其他诈骗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其诈骗手段更是层出不穷,常见的有黑客诈骗、网友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等多种形式。网络诈骗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会危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四是网际关系疏离冷漠。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交流变得更加便捷和多样,这极大地增加了人们的互动频率。如果善加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人际关系更加亲密。但由于网络信息的简单化和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反而疏离冷漠了人际关系,现实社会中那种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在网络空间中异化为以网络和数字符号为中介、在超文本多媒体链接中实现“人—机—人”互动的冷冰冰的网际关系,具有了虚拟性、不确定性等特征。网际关系已严重危及人际关系的正常状态,使人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远,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淡。

  [如何应对网络伦理失范]

  网络伦理失范造成了网络生活的失序,严重冲击了真实社会生活的伦理秩序。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伦理失范问题,亟须根据其根源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用法律来规范广大网民的网上行为,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建设,是促进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第一,加强网络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教育。虽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界限,但道德往往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治理网络伦理失范必须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并将法律作为最终保证。要使人们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必须在思想观念上加以重视,使之在思想上意识到网络社会存在着与现实社会相同的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为此,政府机关和网络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教育和宣传力度,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网民充分认识到网络伦理的重要性,在网络生活中切实做到用道德良知和法律规范要求自己。

  第二,建立健全网络立法。网络空间不仅是一个道德空间,同时也是一个法治空间。离开了法律的规范,网络伦理就失去了坚强后盾。为确保网络的畅通和健康发展,为顺应网络时代发展需要,1997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诸多部规范网络秩序的法律法规,这意味着我国网络社会向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违法与犯罪的情形日益严重,但与此同时,我国诸多有关网络空间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一些现存的网络法律规范则与法治化要求相差甚远,网络立法效力的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整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是保证网络安全、防止网络伦理失范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执法力量还十分薄弱,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由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在高科技领域发生,我国执法人员在这方面缺乏足够的训练,执法力量仍然十分薄弱,面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很难及时有效展开工作。因此,需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科技水平和法律素养,建立一支精通业务的执法队伍,有效防止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为网络伦理的良性运行奠定可靠基础。

  总之,网络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网络伦理建设也将是一个艰难、复杂而长期的过程,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从思想、文化与制度等各方面协同并进,通过立法、执法、法律教育和宣传等各种手段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才能不断推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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