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热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2014年11月18日10:10  中公教育     收藏本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目标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个层次有三个关键词:公正、高效、权威。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三重价值。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没有公正,高效将是无意义的,没有公正,不可能有司法权威。但是,高效和权威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公正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时空,不可能存在或产生绝对的公正。因此,在改革中设计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尽管公正具有首要的价值。至于权威,它既是公正、高效的结果,也是公正、高效的保障。没有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司法的权威不可能凭空产生。反过来,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司法的效率,没有效率,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公正。因此,此三者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和互动的过程。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必须平衡地考虑这三项价值。

  司法改革目标的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分别是“维护人民权益”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个层次的目标“维护人民权益”是第三个层次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只有司法机关真正司法为民,在整个司法工作中都注重“维护人民权益”,不仅有“维护人民权益”的动机,而且产生了“维护人民权益”的实际社会效果,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中全会的决定不仅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且设计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十五项途径:(一)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四)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五)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六)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七)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院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八)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程序;(九)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十一)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二)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十三)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四)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十五)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宏伟的,所设计的改革途径是切实可行的。这些改革目标和途径一旦真正得到落实和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将会出现崭新的面貌,法治中国梦的实现将会展现前所未有的希望和光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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