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考申论必备热点:网络生态治理

2015年03月04日14:57  京佳教育     收藏本文     

  【背景链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1月13日公布了近期被依法关闭的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这是国家网信办今年首次集中公布相关信息。 据了解,共有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包括24家网站、9个网站频道(栏目)和17个微信公众号。2015年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问题概述】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乱象的日益突出一方面向社会传播错误虚假的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公民日常生活,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网络乱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背道而驰,甚至损害了中国国民在世界的公众形象,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总之这“十大乱象”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网民深恶痛绝,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原因分析】

  网络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乱象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的现实因素。一方面网络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与其匹配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对滞后,社会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网络行为,这使得一些个人和群体钻了网络的空子,为一己利益而损害社会民众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民众的网络习惯也使导致网络账号信息等乱象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民众在网络世界更多地停留在寻找一个虚拟的环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然而却忽略了网络行为应有的规范以及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

  【解决措施】

  1. 政府从细节规范网络行为,依法管理。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表示,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网信办集中力量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加强执法督查工作,坚决查处各类网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管网落实落细,此次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包括24家网站、9个网站频道(栏目)和17个微信公众号。

  这种依法处理正是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具体表现。为依法维护网民权益,依法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国家网信办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除此之外,即将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从细处着手为如何惩治网络账号的不规范行为及其如何杜绝网络用户不负责任的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依据。

  2. 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专业审核。

  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 网民需积极参与,维护网络生态。

  互联网是虚拟世界,但是消息本身、来源、发布者都必须是真实的。违背了真实性,就是违背了互联网为人们谋利益的初衷。作为网民,首先应当依法规范使用账号名称。遇到含有违法信息的账号,更应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善意,积极举报,参与监督。对于网络不规范行为需要网民朋友的及时监督,只有全民意识到网络规范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为广大民众提供完善的保护平台。

  选择个性化网名是网民的权利,而遵守规范和秩序更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然而,如果在“前台自愿”的同时,没有实现“后台实名”,就无法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的非法账号进行惩处,也就难以遏制前台名称的种种乱象。“账号十条”归根到底,就是要约束前台名称乱象,遏制种种不负责任的谣言、谎言和有害信息的传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有规范才有秩序,有秩序才有未来。任何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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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考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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