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福利怎能对临聘人员另眼相待

2015年05月20日10:23  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简单来说有这么几点:第一,工作满一年你就可以带薪休 假。第二,放假你不回家歇着,也拿不到更多的钱。第三,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准假,别怕,人民政府保护你,责令其单位限期整改,还你一个公道。兰州人社局负 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称,这一项《办法》主要针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微博]和事业单位正式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包括临时聘用人员。(5月19日中国广播网)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不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既不能享受“带薪休假”,更没有应休没休的年休假补贴。也就是说,一个临时聘用制工 作人员,如果休假的话,就没有薪水,即使应休而没休也不给加钱。由于临聘人员靠挣工资养家糊口,这就等于强制休假就变成了强制不休假。“正式”与“临时” 有差别,同工不同酬,这也难免让乍一看《办法》的群众都温暖了心头,仔细一听的群众却凉到了心窝。一句“临聘人员除外”的解释,让这个本应被叫好的政策打 了折扣。

  确实,“带薪休假”本应是“国民福利”,人人有份,但在有些行业由于人为因素却成了“美丽的梦”,可望而不可及。在有些用人单位里,正式职工与 临时工“不是一个娘养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带薪休假”上,更多的还是反映在劳动报酬上,正式工与临时工之间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有的单位甚 至更多,临时工基本不能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而且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 的,而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对此,许多人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也只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也是同工同酬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2007年12月7日的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显然,“带薪年假”的范围覆盖了各类用人单位,没有任何例外,而且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机 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街头巷尾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是曾经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这一 义务。这也表明,“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工资福利分配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应该对正式工与临时工实行不同的待遇。

  “国民福利”单看“临聘人员”眼框发青(不顺眼),另眼相待,亲疏有别,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劳动歧视,是根本站不 住脚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政府部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执法,办事情、做决定都要自觉养成与法规对表的习惯,防止做出与法规 相悖的决策。毕竟,一旦群众欢呼的双手收回去了,接着就有可能用脚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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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临聘人员公务员带薪休假国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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