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备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5年06月25日16:26  华图教育     收藏本文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法律常识考题占比重很大,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河北华图为各位考生详细梳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能够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确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确认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4)取消“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改变县级国家机关的任期,把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五 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定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3)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列入国家根本任务;(4)确认我国现 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5)取消对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6)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7)将宪法第 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8)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

  2004年宪法修正案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在序言中增加推动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放宽对非公有 制经济的管理,增加鼓励、引导、支持等内容;(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7)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微博]的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10)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的规定;(11)修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增加“进行国事活 动”内容;(12)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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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基础知识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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