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各省市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学是其中的必考内容。但是对于广大考生而言,一些考点因为距离大家过于遥远,十分不好掌握。今天,京佳教育[微博]张子华老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个刑法学中的高频考点——减刑与假释。来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考点。
【知识剖析】
减刑 | 假释 | |
概念 | 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
对象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不能假释) |
种类 | (1)可以减刑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1)可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特殊情况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不得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限制减刑的决定,死缓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①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②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③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④在假释考验期应实行社区矫正。 |
影响 | 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86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
注意 | 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 |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
【真题演练】
1. 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张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
A. 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B. 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C. 可以假释 D. 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 有下列哪些表现的,应当减刑。( )
A.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C. 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D.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3. 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
A. 累犯 B. 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 盗窃惯犯
4.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有( )。
A. 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 B. 适用的次数不同
C. 内容不同 D. 产生的影响不同
【参考答案】
1. A 2. ABCD 3. AB 4. ABCD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帮助。更多高频考点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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