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今年报考公务员(微博)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16年度考试 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 者,均可报考。
2、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 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3、问: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4、问:留学(微博)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4楼)亦受 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5、问:外省市的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
6、问: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对象范围有何要求?
答:乡镇公务员职位仅限本市户籍考生(不含高校集体户口);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 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7、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8、问:《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是否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答:《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9、问: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 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的,需提供由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 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10、问: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11、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 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为公务员的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 报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国有 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 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问:“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基层工作年限“不限”的职位。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3、问: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
4、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5、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79年11月2日至1997年11月2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4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6、问: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级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区县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4年11月2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干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4年11月2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89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7、这次对报考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经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
学历是指经国家认定或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的毕业学历。
8、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 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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