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昨日下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麒 麟区人民法院联合通报了今年以来审理的七起典型刑事案例。其中,为非法牟利,曲靖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微博)录用考试笔试期间帮助考生作弊,他们利用 监考老师身份之便,违规将试卷拍成照片,交由“枪手”答题,并将答案发送给部分考生,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 并处缓刑。
案例1
组织作弊
4人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2015年4月25 日,系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日子。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不久,在昭通市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实施 作弊。经公安干警询问调查,该考生交代,其所使用的考试作弊设备由尹某提供。当日,公安干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将正在传输考试答案的何某、符某抓获。随 后,在考试作弊中负责整理答案的尹某以及寻找“枪手”做题的周某也相继落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符某、尹某、周某 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符某等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四人在审理中自 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罪分别 判处符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前的一个罪名。考试 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破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证国家考 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考试中组织作弊等各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