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支一扶考试公基知识储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2016年04月25日 14:45 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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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公务员(微博)公基中经常会考到,中公教育(微博)专家为考生整理这个考点:

  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遵守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

  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欠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包括:有确凿的事实证据;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遵守法定行政程序;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四、经典例题

  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答案]C。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2016国考报考指南 国考职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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