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务员离职从业避免“旋转门”腐败

2017年06月01日 10:53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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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就公务员管理而言,流入端无论是遴选还是体制内的选调等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出口端来说,尤其是辞职公务员而言,只有一些规定散见于一些文件之中。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公务员辞职的个案,不过从总体来看离职现象也仍属正常范围,国家公务员局称,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公务员队伍总量是基本稳定的,辞职的数量有所增长。2015年公务员辞职不到1.2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0.2%,这个比例是在正常范围内的。

  虽然离职人数并不多,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规范,因为毕竟一些公务员是从重要职位上辞去公职的,任职期间可能权力非常大,在一地的社会资本也较为丰富,如果不好好规范,那么对当地或是某个行业领域的市场也会造成一定干扰。坦白说,从近年来一些公务员辞职之后的去向来看,不乏选择相熟企业的邀请,而这些企业看重的恰恰就是他们丰富的社会资本和人脉,这就会存在“旋转门腐败”的可能。即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转换角色时谋取利益,因此,该《意见》的出台,首次将辞职公务员的重新择业加以明确规范。

  对于“3年”、“2年”等明确的年份规定使得该《意见》有了很好的可操作性,不过,仍需要政府部门在公务员辞职之前就做好“预案”工作。《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这将要求这些政府部门把好第一关。不仅如此,还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履行事后的监督作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督与惩罚同时是双向的,不仅要求主管政府部门发挥好监督作用,还将对违规接收辞职公务员的企业进行处罚,《意见》规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明确了监督和处罚,可以有效保障《意见》的落地。

  这个意见不仅是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应运而生的,更是社会背景使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之下,人们创业与择业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多元化的择业观不断刷新着人们对职业的各种想象,并且,随着反腐工作的持续推进、对公务员管理的越来越规范化,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越来越清楚:公务员主要是一种职业选择,而非牟利工具。这种健康的认识,也使得一些体制内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想要创业一搏。这种辞职无所谓褒贬,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职业流动,对公务员队伍来说反而可以增强队伍活力,使得公务员机体能够有机会吸收新鲜血液;对于市场来说,越来越多有能力的人能够将企业家精神发扬光大,对市场与创新也是一种切实的促进,也是对我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精神的一种落实。但由于公务员的岗位涉及政社关系与市场秩序,因此,《意见》的出台非常必要。

  显然,类似的情形不仅存在于辞职的公务员身上,央企、国企辞职的高管也存在类似情况,针对有行政级别的央企国企高管辞职与跳槽的现象也应重视与规范。同时,不仅应该规范辞职公务员任职企业的现象,也应该重视从国企央企到政府任职的公务员,这种双向的流动都需要做好规范。

  其实,说到底这种规范的本质原因是因为一些公务员的权力过大,尤其是一个地方或是部门的一把手,因此,要想真正贯彻落实好《意见》,仍需要不断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充分考虑呼声较高的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好公务员岗位的职责,并完善针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制,使得他们在职时就杜绝“有形之手”对市场的干扰,因此,即使离职之后也难以利用权力去对市场施加过度影响。(编辑 张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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