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新规:用人单位不得设置这些条件

2017年11月06日 10:31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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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和《关于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

  《通知1》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歧视性条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贯彻执行;

  《通知2》指出,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服务平台,集中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通知1》明确,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

  《通知1》指出,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参照当地省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或确定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严把审查关严把审查关

  《通知1》强调,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

  实施网上报名的,可在资格复审阶段查看原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不得擅自更改已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

  《通知1》还强调,招聘岗位条件一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招聘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经同意确需更改的,要提前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服务平台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服务平台

  《通知2》提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设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

  1 集中发布招聘信息

  主要发布公开招聘公告、拟聘人员公示等信息。招聘信息每年3月、11月集中发布两次,有招聘急需的,可随时发布。

  2 开展政策咨询和信息交流

  刊载政策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对公开招聘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同时,也为各单位交流经验提供平台。

  3 提供下载服务

  服务平台设置下载服务功能,提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模板、拟聘人员公示模板、报名表格、聘用合同范本等。

  招聘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通知2》强调,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经同意确需更改的,要提前发布变更公告。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招聘的范围、条件及程序,不得擅自设置加分条件、放宽开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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