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对事业机构单位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内蒙古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隶属关系、类别、规格、编制核定、编制结构,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办法要求,全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并确定下达盟市事业编制总额。盟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对盟市直属单位及所辖旗县(市、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管理、统筹使用。专项事业编制在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内单独管理。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方式。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施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27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