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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文集(11)-编辑如何“证实真实”

  张克眉 罗卫

  新闻必须真实,这如同日出日落一般,实属常识,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都知道这个“起码的要求”。然而,为什么假新闻仍不断出现呢?撇去记者因各种目的制造假新闻这种明知故犯的情况不论,在新闻实践中,编辑如何“证实真实”,却并非易事。所以说,新闻真实性虽是个老话题,但又是新闻工作的一个永恒课题。

  也许有人认为,想做到“真实”有什么难,实事求是地报道不就行了?

  其实,即使新闻报道中的“五个W”等都是真实的,但从宏观上看也未必“真实”。因为它可能只是“现象的真实”,而不是事物本质上的真实。真实应该是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的辩证统一。

  “证实真实”,记者和编辑的做法有所不同。记者要深入现场调查、采访有关的人员,多方核实情况,然后将所见所闻整理成文,告诉读者事实的真相。编辑虽然也有核实的责任,但他的工作毕竟是编发记者或作者的来稿,不可能到现场一一核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现文章中的不实之处,如何防范假新闻?

  现在,评论如何防范假新闻的文章不少,但大多都是从记者(或作者)的角度来讲,而对编辑应如何对稿件把关的问题,则讲得较少,而且很笼统,一般归咎于编辑喜欢猎奇、缺乏理性思考等。事实上,以多年编辑工作实践之见,我们认为新闻操作中编辑碰到的问题要比记者多得多。

  一、编辑“证实真实”难于记者

  2002年1月的《新闻记者》列出“2001年十大假新闻”,其中由通讯员提供的稿件或引用、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占了九条。可见这些假新闻大多是从编辑手中“漏出”的。但这能归咎于编辑猎奇、缺乏理性思考、不核实吗?就其中《女大学生状告爸爸的吻》一文,从我们所了解的编发情况来看,似乎并非如此简单。

  通常,编辑编发本报记者采写的稿件,都有“安全”感。文责自负,本报记者若炮制假新闻,或者报道失实,自有报社制裁,所以一般没人敢“乱来”;编辑也可根据生活经验、学识水平去判断处理稿件。然而,编辑并非只编发本报记者的稿件,特别是有些版面还是以外稿为主,这时,要“证实真实”就困难了。

  1.编辑往往只能“信人不信事”

  首先,“文责自负”在这里不管用了。不是“自家人”的作者报道失实、炮制假新闻,用稿单位很难制裁他。但我们又不能因噎废食,一律不用外稿。

  对于外来的投稿,我们往往是“信人不信事”。每条来稿所说的事情是不是真的,什么地方失实,编辑没法一一核实,也没必要一一核实(否则,等于编辑自己去采写了),只能先大概看看稿件是否太荒诞,是否不合逻辑,是否有悖科学常识。然后,“细究”作者是否可信。若证实作者是其他媒体特别是有一定地位媒体的专业记者,那么其稿件一般是可信的,编辑就稿件所叙述的情况再与作者联系,挑刺提出问题,以了解作者是否到了现场采访,以及作者掌握情况的程度。

  若作者不是媒体的专业记者,则去核实作者的身份:哪个单位的?这个单位有没有此人?此人有没有“报道失实”、“造假”的不良记录?然后,如上所述,再就稿件内容与作者沟通……

  《女大学生状告爸爸的吻》(以下简称《吻》)一文,是作者用电子邮件发到羊城晚报编辑部的,作者自称是湖北大学新闻专业的在读研究生。编辑收到此稿后,与本报社刚从湖北大学新闻专业毕业的一位记者联系,证实《吻》的作者确是湖北大学新闻专业的在读研究生,两人在该大学校报当记者时,互相认识,《吻》的作者不时还向湖北的一些报社投稿,没听说其有“造假”的记录。接着,编辑又找作者了解情况,不客气地挑刺质疑:这么私密、难为情的事情,女同学怎么会跟你这个男同学说呢?她为什么不跟自己的母亲说?其母亲为什么没能制止这种行为?有这名女大学生的照片吗?文中的许多情节是真的还是为了文章好看而编造的?你是学新闻专业的,应该知道新闻是不允许虚构的吧?法院受理此案了吗?……

  对编辑的一连串问题,作者回答很肯定而且“合乎情理”:文中的女大学生是他的好朋友,她为此事很苦闷,她的母亲为此事闹过但也管不了,所以就跟他说了;文中的情节全是真的,绝没有编造!女大学生不愿“亮相”,因为怕让人认出后很难做人……

  编辑还是坚持要作者提供这名女大学生的照片,以证实确有其人。几天后,作者通过电子邮件发来了这名女大学生的照片,并在电话中说法院还没有答复是否受理此案。

  2.经过一番核实还是“漏”出去了

  经过上述的一番核实,编辑觉得作者是学新闻专业的,又是在读研究生,有学校管着,不至于会恶劣到公然炮制假新闻吧?况且编辑在核实过程中还一再提醒、告诫过作者不能作假。另外,如果“女大学生为爸爸的吻苦闷”是假,那么这名女大学生不会提供她的照片让媒体“曝光”。至于法院最后是否受理此案,对于这篇来稿说,并不是非要有结论才能登。于是,这篇稿件见报了。

  稿件发表几天后,武汉的一些报纸发表报道指出这是一篇假新闻。有的报纸说经记者实地采访证实其假,有的报纸则登出了该文作者的“一面之辞”,此人不知是否为推卸责任,把假新闻的出笼归罪于编辑的“轻率”,却只字不提上述编辑当时与他联系、核实的情况。

  揭假,是对假新闻最有力的打击,将恶意造假者曝光,可让媒体“认”得他而引以为戒。然而看到上述媒体的这些揭假报道,不免让人又回到前面提到的问题:编辑是否应对来稿一一核实?因为武汉一些报纸的“证实”,是通过记者实地采访而非编辑所为,更不是编辑跨省核实。另外,有的揭假者在揭假时,是不是又犯了自己所诟病的“没有一一核实”的毛病?他们只向造假者了解情况,却没有跨省向编发该文的有关编辑核实造假者的“一面之辞”。

  3.反思之一:“异常性”是新闻价值要素之一

  新闻新闻,新鲜之闻。虽然我们不能片面地追求怪异的报道,但我们也不应否认“异常性”是新闻的价值要素之一。追求新知、关注离奇是人类的共同特性之一,人类就是在不断追求新知与解释异常现象中发展前进的。

  “异常性”是指对“明显偏离常规的日常经验的事件”的报道。而社会在前进,科学的发展、人类生活的变化不断地推翻一些以往的“常识”、生活经验,若靠“常识”、“经验”来判断稿件的真实性,未必能断出个真假。比如令全世界关注的“克隆人”的报道,若以“生活经验”判断,那真是胡说八道;若按科学常识判断,那也不可思议。但我们能说“克隆人”的报道是假新闻吗?

  “换头术”也被列入“200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有评论说它不合常理,一看就应该知道这是假新闻。但实际上情况并非那么简单,并非那么一目了然。

  4.反思之二:生活中少见之事不能一概断言为“假”

  猴子能否换头、人头能否移植,只有科普知识的编辑当初编发稿件时,可以说是不容易判断的。羊都可以是非羊所生,人都可能不出自于娘胎,对“换头术”的报道,编辑怎能就“事”论真假呢?因此,这又回到了前文所说的对于外稿往往是“信人不信事”的问题。编辑应就“换头术”一文“细究”作者是否可信。由于这篇文章不是直接投稿给报社的,作者又是外国人,“细究”作者是否可信也不容易,这时就可了解新闻的来源:文章是不是出自国际权威科学刊物,首发稿件的媒体是否可信?

  “女大学生状告爸爸的吻”,虽然生活中少见,但绝非不可能,社会上还有比这更严重更离谱的“乱伦”的事情,并也闹上了法庭。用生活经验、常规常识来就事论事,也不能轻率断言此文是假新闻。

  当然,对一些来稿不用“细究”作者,也可以一看就知道是真是假,在处理来稿中,我们就曾拦住了不少失实、不可信的稿件。如去年一些报纸报道了这么一件事:一个军阀在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在美国花旗银行存了3亿美元,后将存款余额2.5亿美元的继承权交给了他的女秘书,60年后,这个“女秘书”委托别人向银行讨回本息12亿美元,多次诉讼美国花旗银行未果。当时有人向我们推荐这篇文章,但我们一看就觉得此事有诈。20世纪30年代的3亿美元,即使在美国也是个天文数字,一个贫穷落后地方的军阀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存款,而且这些存款还是美元。类似的讨款骗局、闹剧已听过不少了,所以已没有再去“核实”的必要。我们当即“枪毙”了这篇文章。后来果然又有媒体追踪报道对此事提出“质疑”。

  二、编辑要敢为“真实性”担风险

  编辑是媒体发布信息的重要“把关人”,在处理、编发大量外稿时,确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坚持“真实”“诚信”原则、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谨慎再谨慎,是杜绝假新闻的有效方法。然而,是否也应注意到另一种倾向:打击一大片?

  从新闻心理学来看,让读者享受“意想不到”的报道,往往最能吸引读者的眼球。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因为其“反常”,而让编辑为它的“真实性”担风险。面对大量的这些“烫手山芋”,有的人于是宁可少用、不用通讯员、作者的来稿,“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做法自然较保险,事实上有关“媒体信用”、“如何杜绝假新闻”的讨论,对此也鲜有评论,更不会质问其何以“不发外稿”、“漏新闻”。但,这种做法难道符合敬业精神吗?

  1.当发不发,也是媒体的失信

  美国斯坦福大学新闻学教授吴惠连说:“以达尔文的观点来看,最适应市场的机构才能生存。在我看来,最适应市场的机构是拥有优秀的编辑、吸引人的版面、专业记者高水准的写作。”

  新闻媒体走向市场,是中国新闻事业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成果。报纸的竞争,很大程度是版面的竞争。掌握独特的内容资源的报纸将受到市场的追捧。目前,“内容”市场供应有限,报纸所用的全国性、国际性稿件,大多来自新华社同一渠道,人有我有;而本地新闻又因其大都发生在本地新闻媒体彼此的视线中,故同质性高。所以,来自外地通讯员、作者的外稿,是媒体的另一重要新闻资源,它不仅使媒体的新闻触角伸得更远,报道的内容更丰富,还能避免报纸的同质化竞争。来稿中的失实报道、假新闻应该说只是少数,如果我们“宁可少用、不用”,那会走漏多少好新闻,又何来“吸引人的版面”?

  一家报社的副总编辑在一篇文章中说:“发所不当发,是媒体的失信;当发不发,也是媒体的失信。因此谨小慎微不等于严谨,胆小怕事不等于负责。”诚哉斯言!

  从羊城晚报的实践来看,《焦点新闻》版一半以上的稿件是外稿,羊城晚报委托调查公司所作的“每月阅读率前十名”的调查显示,《焦点新闻》每月“中榜前十名”有20多天,有时仅次于头版。从1999年6月创版至今,这个版刊登的稿件超过1100篇,除了上述的《吻》一文外,没发现其他的失实报道。所以,我们能否因这一千一百分之一的稿件出错,就否定我们原有的编辑操作方式呢?

  2.因“信其人”而刊发了南丹矿难惊人内幕

  2001年8月初,广西南丹特大矿难被媒体曝光,当时许多媒体都报道了矿难的死亡情况、水淹矿窿情况、瞒报事故情况等动态消息,但事故背后的新闻却未见报道。十多天后,我们接到了一篇长达一万多字的有关南丹的深度报道,文章以详细的数据(南丹财政收入、矿老板的暴富情况、国有矿损失的情况等)和实例,非常专业地讲述了光环下的矿老板疯狂盗采国有矿发家暴富的秘密,揭露了官员腐败使矿老板披上“合理”外衣抢夺国有矿的惊人内幕,记叙了各路诸侯办矿——矿窿有人大窿、政协窿、检察院窿等现象,还回顾了南丹此次特大矿难之前的三次大坍塌的惨重死伤情况,让人透过此次特大矿难的表象,看到惊人的结论:这里注定是要出事的!这一独家深度报道,极有震撼力,实在难得。然而编辑并不认识作者,只是觉得作者行文严谨,很有矿业方面的知识,熟悉当地情况,且花了不少时间采访。事关如此重大事件的内幕新闻,如何核实?编辑当然不可能一一核实,且不说编辑不可能赴外地采访,就算去了,因当地封锁消息也无法采访得到。那么,我们仍是用“信人不信事”的核实方法。编辑打电话与文章作者交谈,询问他为什么知道这么多矿区的具体情况,为什么可以拿到这么多数据?作者回答说,他是学矿业的,后来又读了新闻专业的研究生,他长期在南丹矿区一带工作,是中国某报的驻地记者,这次南丹特大矿难发生后,他到现场进行了20多天的采访,已零零碎碎在中国某报刊登了一些南丹矿难的情况。我们又通过别的记者证实了文章作者的身份后,就决定采用此稿。我们用两个大半版的篇幅刊登了《触目南丹:细看光环下的矿老板》、《触目南丹:惊看发迹者挖空国有矿》。文章见报后引起极大反响,要求转载的电话十多天不断(因羊城晚报《焦点新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文章见报后也未见任何异议。试想,如果当时因“无法一一核实”就让此稿胎死腹中,不是损失了一篇难得的好稿?

  3.在求真的前提下决不轻言放弃

  就在今年9月,羊城晚报《焦点新闻》接到了一篇有关云南航空公司原总经理受贿案纪实的稿件,内容很有可读性,一个一生辉煌的安全飞行标兵,却栽在最后3年,是个典型的“59岁现象”。编辑不认识该文作者,只是从稿件的落款上得知他是云南省检察院的。此稿涉及名人高官,如有差错影响很大。那如何核实呢?编辑自然很难就案情一一核实,只好仍按上述操作方式核实——先大概看看稿件是否不合逻辑,是否有悖常识,然后“细究”作者是否可信。我们询问作者:“文章说这名高官曾多次驾重要专机,那他是为什么人开飞机?”作者回答说:“他曾为国家三代领导人开飞机。”我们又问:“为什么不明写出来?”作者回答说:“有关部门审稿时说不要写。”我们故意试探道:“写了也没关系吧?”作者说不行。作者坚持“审过的稿不能变”,他这样回答,使我们对他有了一定的信任。接着,我们又通过作者单位核实“有无此人”,证实作者的身份属实后,我们便刊发了此稿。文章见报后无任何异议,证明没问题。如果我们因无法“一一核实”而放弃此稿,那岂不是太可惜了?

  有人将记者与编辑的关系比为风筝和放风筝人的关系:“只有放风筝人具有足够的胆魄和敏锐的判断力,风筝才有可能飞得更高更远。”风险与效益同在,即使是成功出名的企业家,也有判断、投资失误的时候,但不能因他的一次出错,就说他的一套经营方法是错的。

  当然,我们不能为了“精彩”,就对新闻真实性看得很轻;我们也不能强调外因而掩饰本身的不足。我们希望通过实事求是地探讨问题,寻求更好更现实的方法“证实真实”。

  三、其实不是“题外话”

  其实,除了以上所说的假新闻外,另有一种假新闻,因“习以为常”而使不少人对其已“麻木”,那就是吹捧新闻。

  一些地方领导为提高自己的社会形象,为升迁铺路,利用所控制的媒体为自己唱赞歌;一些人为讨领导欢喜,抬轿子吹嗽叭夸大“成就”、“业绩”,甚至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对这些吹捧性质的假新闻,不去证实它的“真实”,似乎也“平安无事”。为什么在痛打假新闻中,这种明知故犯的造假却少见被“痛打”?

  对读者而言,对报纸而言,较之一则猎奇性质的假新闻,这类吹捧文章、虚假数字的社会危害更大。在此提请诸位同行想一想,对此类假新闻,我们该怎么办呢?

  (原载《新闻记者》200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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