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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一位高级移民官在加拿大B.C.省移民律师公会发表演讲,讨论总统大选后,美国移民政策的走向,也讨论了美国移民法和加拿大移民法的异同。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个外国人签证申请被拒绝以后,法律是不允许该被拒签的申请人去美国法院上诉的。这是与加拿大法律规定很不相同的。 在美国的法律中,签证官的决定,被认为是对事实的认定。而按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基层法院或行政官员对事实的认定是终结性的决定,是不可以到任何上诉法院去上诉的。 尽管多年来,美国的律师一直在要求国家修改这一法律规定,以允许法院对签证官的决定作“司法重审”,国家一直拒绝了律师们的这一要求。美国国家的这样一种态度,是基于美国国会坚持自己定的“门户锁闭政策”。国会认为,宁可错误地拒绝一千个本来可以进入美国的外国人,也不能错误地放进一个不应该进入美国的人。美国国会在“门户锁闭政策”上,绝不冒半点风险。 由于签证官对事实的认定是终结性的,是没有任何地方可以上诉的,因此,一但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被拒,他是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去申诉的。唯一获得重审的机会,是重新申请。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文化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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