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因私事出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由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审批,获得证照。但是公民个人并不拥有对护照的所有权。证照属于国家所有,公民只能合法使用、妥善保管,不享有收益、处分权。也就是说,证照只允许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让、买卖。这就是公民在出入境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证件持有权。
除此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有关规定,公民在出入境活动中还依法享有下述几种权利:
1、申请权。申请是公民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申明理由,提交出境证明,表达出境愿望的行为。公民因私事出境是公民的权利,因此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申请权。
2、查询权。公安机关受理公民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的通知,有权向受理机关进行查询,并有权要求上述机关做出答复。
3、申诉权。公民在接到受理机关不予批准出境的通知后,如认为受理机关的作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做出处理和答复。
4、诉讼权。在出入境活动中,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国籍选择权。公民享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权利,并享有加入外国国籍的自由。
我国法律在规定公民享有出入境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在出入境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是: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申请;持合法证件出境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遵守前往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管辖。(伍楚 青年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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