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按正常手续申请,只要是符合加拿大海关检查司的规定,任何他国人士都有权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入加拿大。而对于一些不符合规定或自身的情况有违背加拿大海关检查司明文约束的人士,加拿大政府将不予接纳。下列人士加拿大不予接纳:
健康严重受损者;
因不同案件而被控告者;
将犯罪或从事有组织之犯罪者;
犯罪被起诉者;
就加拿大所知,从事间谍行为或颠覆民主政府者;
如果进入加拿大,可能从事以武力颠覆任何政府者;
将从事暴力活动,危及加拿大人民之生命或安全者;
非真正游客者;
无法或不愿意自食其力者。
特殊情况:
即使曾经犯了刑事罪,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数桩轻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权授予最高三十天的旅游签证权。
除此之外,如果有犯罪记录而无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证明已改过自新。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刑十年以上者,如果刑满释放后已经洁身自好了五年以上,没有再发现任何犯罪倾向者,可向移民官强调,仍有机会入境。
如果犯的是较轻的罪,有意入境者可以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改过向善,离刑期结束也已过五年(如果犯罪时不满二十一岁,离刑期结束已有两年)。
如果打算游览加拿大,却无法确定是否能入境,不妨在出发前,先向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询问清楚,征求使馆人员的建议。以便在到达加拿大边境时,得以顺利入境。有时要参加特殊会议或因其他目的入境加拿大,却受阻于边境,因而耽搁行程。
如果无法入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加拿大之部长发出特殊许可,便可入境。此类特殊许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可以随时中止。负责移民法案之部长,则有权延长特许之期限。如果对某人已发给迁移命令,或是离境通知,期限已过期,这时即使有部长特许令也无济于事,必须依法离开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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