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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北京安通学校
2006-11-03 11:51:23 已经有 人做过此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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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需注意的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因此,B项正确。
【考生注意】类似题目需要注意的是时间界限。当遇到以时间作为适用的条件的,与相关制度一起记忆。如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该题可能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比较中出现。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 
 A、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为书面形式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出题人给考生绕了一个小圈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由于争议较大,将来关于民事行为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但对2001年的考生而言,该题具有一定迷惑性。

★★3.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   )的规定。
 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适用规则是: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范围没有限制、从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可以适用延长。由此可见,A、B、D项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基本上是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之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意义决定的。以后要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的区别。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
 A、添附  B、买卖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取得,后者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方式,故排除A、C、D项,只有B项买卖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难题系数为零,将来应当侧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5.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
 A、不动产  B、枪支弹药  C、毒品  D、货币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其适用范围问题,理论争议颇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按照当时根据《大纲》编写的辅导书中的表述,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以该辅导书的内容判断该题,只有D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对其完善以前,可谓仁智互见。形成共识的是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争议最大的是拾得遗失物、赃物、不动产、货币。除货币外,其他三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体现了对原权利人利益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平衡问题。而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采取“占有即是所有“原则,既不存在对货币的无权处分,也不存在持有者的善意恶意,可以说货币是绝对地适用,也可以说绝对地不适用。因此,考试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问题和所给的条件灵活回答。

6.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   )享有。
A.委托方   B.受委托方     C.双方共有            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委托发明创造是根据委托合同由受托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据此,只有B项符合题意。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方(A项)或约定双方共有(C项)。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
【考生注意】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可能成为原始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也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人未必是发明创造人。这个问题是将来专利权方面的考点。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
A. 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不受限制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作品,其著作权具有特殊性。因此,其保护期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规定。最早规定的是25年。但自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作了修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因此,如果说法硕考试是在修改生效前,当时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25年。从命题内容看,应当是指条例修改前的保护期。如果修改后的,B、C项似乎都符合题意,但不符合单项选择的要求。
【考生注意】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有差别的,两者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法人等组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从登记之日计算。

8.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   )起计算。
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 商标核准注册之日   D.公告之日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权的保护期起算点。根据《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故只有C项符合法律规定。
【考生注意】知识产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点是时间性。保护期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内容。各类不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项权利对比后作硬性记忆即可。

★★9.无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为(    )。
A.代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口头遗嘱    D.自书遗嘱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他人代为书写是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订阅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据此,在备选答案中,只有D项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考生注意】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有效要件不同、效力也不同。如果不同形式的遗嘱发生抵触,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另外,还要注意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10.正当理由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   )。
A. 自助行为   B.不可抗力    C.意外事件     D.受害人过错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外来原因主要是侵权人以外的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因此,只有A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抗辩理由在2000年单选考过。只要把最基本的要点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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