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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北京安通学校
2006-11-03 11:51:24 已经有 人做过此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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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法条题的重复率较高,例如本题就曾多次考到,因此,考生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重点法条一定要准确记忆。

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问题上,许多考生都有这样的疑问: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后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从宽处罚?回答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或者挽回损失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3.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根据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内容,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目标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在审判时可能已经分娩,不属于怀孕的妇女,此时,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而其所犯的特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记忆重点法条要准确,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正确回答问题。

5.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应当免除处罚        B.应当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首并重大立功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共安全的含义及判断。以盗窃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本题中,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侵犯的不只是他人对井盖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的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 )。
A.犯罪目的不同        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C.打击的部位不同       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两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为杀人,后者的故意内容为伤害。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人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拐卖妇女罪的认定。《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这一规定,王某以出卖目的收买妇女钟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王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仍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不另认定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不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对此应予以注意。

9.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 )。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认定。《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难度的加大,刑法部分的试题往往会出现一些类似本题的试题,这类试题的答案并未出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相关条文中,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时,除了要认真复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之外,还应对刑法相关法条作全面的复习。

10.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劫罪的认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都属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本题中,张某用酒将高某灌醉,非法占有高某5000元的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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