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决水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对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当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所以,甲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CD都是正确的,因此不能入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实行犯的概念。所谓实行犯,就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的犯罪人。在犯罪停止形态中,实行犯与预备犯相对应,预备犯是指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形态中,实行犯与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相对应,组织犯是指对犯罪进行组织、策划、指挥、领导的犯罪人,帮助犯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犯罪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人。无论是预备犯,还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它们与实行犯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这些罪犯都不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只是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在本题中,根据我国刑法第120条的规定,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犯,并且甲的参加恐怖组织罪已经犯罪既遂,甲不是预备犯、帮助犯,也不是未遂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是2006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在复习中,有许多考生对实行行为的含义还有许多的模糊认识,对此,考生应认真阅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相关内容。 7.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想象竞合犯之所以属于实质的一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充足地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标准说,只能以一罪论处。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想象竞合犯只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继续犯的本质。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关键特征在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这也是继续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关键区别,所以,本题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复习时,许多考生往往将继续犯和连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种罪数形态完全不同,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9.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其最关键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本题就是适例。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本题的答题步骤分为两部分:先要对题干中所给定的案情判断其犯罪停止形态,然后还要复述出相应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刑事责任。如果考生对具体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刑事责任记忆不清,即使判断正确犯罪停止形态,也不能正确回答本题。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对于总则性法定量刑情节,一定要记忆请出准确。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因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不能两全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正是因为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所以,紧急避险的特征中才要求“不得已”。选项A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所以对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选项C的错误在于,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可能是直接故意;选项D的错误在于,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完全不同,不能按照防卫过当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1.齐某很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打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元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A.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绑架罪的认定。在本题中,齐某的行为性质显然属于绑架罪,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认定为绑架罪,不与故意杀人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 C.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 D.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罚金执行的民事优先原则。《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连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 A.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 D.相加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折中原则,包括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其中,对于数刑中最重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的是吸收原则,本题中两个刑罚一为无期徒刑一为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4.纪某因为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恳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纪某的行为: A.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属于毒品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C.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D.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毒品再犯制度。《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关于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纪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之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5.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时效中断制度的条件。《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时效中断的条件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6.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A.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伪证罪 C.诈骗罪的共犯 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7.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神智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一只皮包。王某对周围的人慌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盗窃罪的认定。在本题中,王某利用他人酒醉的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际上是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8.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 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罚 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强奸罪的认定。在本题中,王某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是采用胁迫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9.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A.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 B.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是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 C.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 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故意伤害罪死刑的适用。《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D都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只有选项C不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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