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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北京安通学校
2006-11-03 11:51:24 已经有 人做过此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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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溯及力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犯罪的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弃罪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的本质。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本题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选项D减刑也不符合题目的要求,因为减刑后罪犯一般仍应服刑,也谈不上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只有选项C假释符合题目的要求,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对于本题,大多数考生都会摸不着头脑,不知如何作答。其实,只要认真审题,仔细揣摩题干所表达的意思,并且认真思考选项中四项刑法制度之间的细微差别,本题并不难。本题进一步提醒考生,复习时,只有真正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含义,考试时才能正确回答试题。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本题将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分列,这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论述是不同的。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被笼统地归为目标认识错误之中。正是由于上述的不同,有许多考生认为本题有一定的难度,感觉无从下手。其实,如果真正理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目标认识错误的论述,就会发现在目标认识错误中,实际上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也是不同的,由此正确回答本题也就不难了。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对认识错误这一知识点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的客观方面行为是外显的、能够被人们发现和了解的外在客观动作表现,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客观的行动准备。犯意表示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不能对社会造成现存的、直接的危害,犯意的表示者常常是出于一时的冲动,用恶害相告来发泄内心的气愤,其真正的用意是为了摆脱内心的不平衡状态,并非产生了犯罪动机,更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严格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原则上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真正意图上看,还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分析,都不是为犯罪而创设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选项A是为了犯罪而勾结共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选项B则只是犯意表示;选项C和D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犯意流露(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2006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复习这一知识点时,考生不能仅仅记忆犯罪预备的概念,而是应当掌握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

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两个方面:其客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主观特征在于明显的犯罪意图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在本题中,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甲由于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活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9.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在选项B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C 中,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本题的题干显然构成牵连犯。选项B想象竞合犯和C继续犯都只有一个行为,而选项D连续犯是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1.下列哪一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 )。
A.诈骗罪                  B.故意杀人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与状态犯的区别。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特征,是它与状态犯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当即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或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因此,继续犯与状态犯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形态。其区别主要表现于:第一,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必然随即引起相应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只是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才有可能导致不法状态的产生。第二,继续犯是在犯罪行为继续存的同时,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则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仅仅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有可能继续存在。概而言之,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必然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而状态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则为非同步的。本题题干中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显然是指状态犯。选项A诈骗罪,就是典型的状态犯,诈骗行为结束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过程中。选项B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结束后,被害人死亡并非是一种状态。选项C和D都是继续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2.赵某犯A罪,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合议庭提出以下四种量刑意见,其中必定错误的意见是( )。
A.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B.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C.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D.判处拘役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项ABD中,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正确的,选项C中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是2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及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应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4.交通肇事并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A.致3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B.致2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D.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交通肇事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选项A,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B,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选项C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司法解释题。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难度的加大,单纯考查考生对有关重要的司法解释的试题也屡屡出现,而这些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没有体现,这就要求考生对相关重要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应有所掌握。

15.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 )。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只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盗窃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性质是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关键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使交通工具足以倾覆、毁坏的,其行为性质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否则则为盗窃罪。本题中,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只能构成盗窃罪,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也就无法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6.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经营罪              B.走私普通货物罪
C.收购赃物罪              D.偷税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走私。《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是刑法对间接走私行为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王某直接向走私人阿某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石油,数额较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7.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 )。
A.是否涉及巨额资金            B.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
C.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D.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8.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待,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
A.构成奸淫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D.构成猥亵儿童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题中,15岁的甲与13岁的乙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构成强奸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 )。
A.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伪劣商品的行为
B.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公司经理依法履行组织生产经营职责的行为
C.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D.在发生重大洪灾中,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分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本题中,选项ACD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选项ACD都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选项B中的国有公司经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B。

20.下列哪一选项最恰当地指明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 )。
A.证人                    B.证人、鉴定人
C.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D.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伪证罪的主体。《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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