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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应如何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规范网络传输,最终达到既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近日国家版权局举办了“网络著作权问题研讨会”,来自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官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图书馆、出版机构和网络公司等各单位的版权与法律工作者、作家和产业界人士聚集一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各自的立法建议。 立法:共识之中仍有异见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明确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保护,在今天应是毋庸置疑的。 去年,王蒙等六作家一纸诉状给混沌已久的网络界和法律界以警醒。一段时间内,要不要,并如何保护或限制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一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国家版权局正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着手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的拟订。 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介绍了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解决网络著作权的初步方案。方案提出,在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还要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演员以及唱片制作等单位对其作品也应享有网上著作权。 网上著作权保护并非我国立法首先面对并解决的问题,国家版权局的上述意见基本表达了国际版权界的主流观点。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的外交会议曾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因其为权利人明确增加了“公共传播权”,在保护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取得了较大进步而被人们习惯称为“网络条约”。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吴海涛介绍了这两个条约的出台背景及其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条款。 那么,我国法律应以什么名称为概括网上著作权?对此,一些人不赞成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技术方面的版权专家应明提议仍沿用WCT“公共传播权”的说法。毕竟,信息网络并不局限于国际互联网,网上传播也不限于向公众传播,而著作权法的规范对象则是互联网上的公共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公共传播权”的内容存在不小差距,不宜混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李明德认为,法律究竟以什么名称来表示网上著作权并不重要,关键是要制订具体条款,使这种权利的保护切实可行。他谈到,WTPO的两个条约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护权利人对“版权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定。在这方面,美国为执行这两个条约于1998年通过的所谓新千年《版权法案》就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权利人:忧心不已呼声依旧 正当专家学者为如何修改法律各抒己见时,更多的权利人仍在为铺天盖地的侵权行为而苦恼、无奈。 曾因网络著作权侵权而提起诉讼的六位作家中的张承志和张抗抗即使在官司已经胜诉后的今天,依然对网络侵权行为而气愤。经过与其他作家交换意见,张承志在会上宣读了三条意见:第一,中国作家被野蛮侵权已不是几个人、几十人,而是几百人,几乎所有有点儿名气的作家都面临被侵权;第二,网络公司不要把所有作家都逼进律师事务所,作家只想更好地创作;第三,有关部门能否像自由市场管理商贩那样,让每一家网站在使用作品前出示作家的授权书?针对上百家甚至更多的网站不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混乱现象,张抗抗几乎是义愤填膺。她说,这些网站至少应该打个招呼,以表示他们对作者起码的尊重;相反,面对作家起诉网站,不少人竟然责备作家观念落伍、不支持网站发展。网站是新事物、成本高、无收益,但这不是可以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理由,因为网站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追求利润的。即使对公益事业,作者可以自愿捐献其著作权,但这并不等于说作者的作品可以被随意使用、权利可以受到任意侵犯。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树英谈到,在网站跑马占地、争抢作家的过程中,存在着以貌似合法的合同来侵犯作家权益的现象。她曾一再提醒作家,在签约授权时,一定要谨慎对待诸如网上专有使用权、使用年限、版权卖断、稿酬标准以及出版社权利和网站提出的优先权等问题,并建议作家不应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一家网站专有使用;更不要把权利一次性卖断。另外,她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时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 像作者一样,作为相关权的权利主体,音像业对当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现状也是忧心忡忡。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太地区总裁谈到,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站擅自使用音乐作品,使唱片业面临不小的危机。在遭遇泛滥的盗版之后,今天的形势正使唱片业雪上加霜。该协会曾起诉过两家网站,促使更多的网站开始主动前来谋求授权。这说明,从法律上明确对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已非常迫切。 网站:探索维护权已经起步 作为网上作品的使用者,座谈会上,几家网站的负责人介绍了他们面临的若干著作权问题,以及已经进行的一些探索和思考。 国家图书馆是我国较早进行数字图书馆探索的单位。从1998年7月至今,该馆已扫描各类文献几千万页,上网几百万页。截至目前,其网站点击率每天60万次。 各地读者尤其是不易得到丰富文献资料的老少边区和国外华人对其数字图书馆称赞不已。该馆副馆长孙蓓欣谈到,国图向来没有忘记著作权问题,之所以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坚持进行网络建设,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相对于传统图书馆,数字馆只是一种传输和阅读方式的变化,不该有太多的著作权问题;第二,国图做过的调查显示,只有10%的读者声称,网上有的书他们就不会再购买纸质图书,网上图书馆不会过分影响图书销售;第三,图书馆是被动服务,非商业性的公益行为,合理使用是法律允许的。另外,为充分尊重权利人权益,国图对上网图书一律声明,凡是不同意作品上网者,只要提出,他们将立即撤掉。 进行网上图书馆建设的超星公司副总经理郑元绪指出,在进行网上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同时,应注意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法规应照顾到网络图书馆各种可能的经营模式,允许它们并行发展。网络取得授权的方式、权限等可以有所不同;公益性和商业性网站在著作权使用上应区别对待。 那么,为了建设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否就可以无限制地使用他人作品,甚至不惜牺牲权利人利益?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图书馆界和版权界。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的刘闯认为,解决公益性问题,不该让作者权益付出代价,而应采取以国家投资来为公益服务的方式。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纸质图书是有限的,一本书同时只有一个许可。而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一本书可以同时供数万读者进行在线阅读,它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远远大于前者。所以,网络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和传统图书馆决不可同日而语。 在保护网络著作权已成共识之后,如何在立法中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对侵权的法律救济以及侵权赔偿等问题就成了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 许超介绍,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初步方案,由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仍没有超出民法通行的过错原则,故著作权法不做特别规定,主要通过执法实践解决。不少人认为,法律应规定,ISP对网上内容侵权与否应该负有注意义务。另外,还应对侵权行为规定法定赔偿,以真正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集体管理:切实可行众望所归 当保护网上著作权已成为各方共识之后,在权利许可的具体操作上应如何达到最大限度的便捷和高效,便成了作品使用者与作品权利人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对此,大家不约而同地把视点放在了著作权集团管理机构上。 许超谈到,网上作品使用具有门类多、数量大、操作困难等特点,法律如对网上使用作品规定太严会增加网站的难度。而且,在中国法制基础薄弱的背景下,更应找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法,既方便网站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又能达到保护权利人的目的。这样,在保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法定的形式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为网络使用授予许可,十分必要。也有人提出,集体管理机构应采取会员制,允许作者自愿决定是否加入。对于这种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问题,不少与会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无论如何,人们相信集体管理完全可以在权利人与网站之间发挥巨大的桥梁作用。 目前,我国已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集体管理机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也在筹建之中。但是,现行立法尚未对集团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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