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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精神产品质量好坏不归法律调整

http://edu.sina.com.cn 2000/08/03  上海青年报

  李建勇(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基础系主任)

  精神产品质量好坏的标准非常难定,我以为,这个问题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

  到法院的作品纠纷一般只是这么几类:侵犯别人著作权、剽窃作品、作品侵害名誉权、以盈利为目的盗版、虚假专利转让等。这些案子大多适用《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产品质量法》只对有形的产品适用,拿它来约束精神产品质量倒不多见。当然,间接援引这部法的有关条文是可以的。

  因为一部作品品位不高、夸大其词或者内容有错而告状索赔,我认为首先得看作品有没有特定伤害的对象,作者有没有主观伤害故意,以及有没有伤害的事实(肉体、精神、物质损失)。特定伤害对象是指,这件作品是不是对一类人都有害,比如对青少年有害却卖给了青少年。假如作品描述的只是一般的观点,那就不存在特定伤害对象。伤害事实是说要导致利益受损,假如个人购买了一本内容出错的作品,他只是得到错误信息,而不导致利益损害。只要销售方不是利用广告做引诱性的解说,那么你一般也没法说他是误导你购买。在购买作品的的时候,你有选择权啊,可以买也可以不买。

  出版界现在确实有点鱼目混珠,因而也开始出现“打假打劣”的民间人物。但是,这样的“打假打劣”有难度。一部作品写得不好就说它是劣质产品,行吗?“劣”是相对于“优”来说的,优劣的标准在哪里?它既不能是阳春白雪的标准,也不能是下里巴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是无形的。

  在美国,个人如果因为一本书写得不好而告上法院,那么一定要提供一个证据。这个证据必须是由权威的调查机构对民众随机抽样调查取得的民意测试。在这个绝对公正的调查中,如果被调查者中60%以上的人都觉得这本书格调低下,水平不高,它所卖的价格与书本内容不相符,那么法庭就可以对此案进行判决了。这种调查实质上定出了一个公众的标准,即公众对这本书的评价。

  精神产品,一幅画、一本书或是一首歌,如果只有一个人看后恶心不止晕倒发病,绝不能说这作品不好而闹上法院;但如果有一百个人一千个人晕倒发病,那倒可以上法院索赔。曾经有一个音乐家写了首压抑郁闷的乐曲,结果很多人听了后自杀,这个音乐家最后不是被逮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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