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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 北京二十一日消息:中国立法机关将进一步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以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纠正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於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一些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文字使用的要求应适当从严,对口头语言的使用要求可适当放宽;对机关公文、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物等应当从严,对一般社会交往应当放宽。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用字。"修改为:"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同时"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很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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