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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虹影 我于八月十日回国,应诉上海文艺出版社告我在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饥饿的女儿》一书“重复出版”该社二年前所出《十八劫》一案。由于传媒的跟踪报道,给了双方交流观点的机会,最后我与上海文艺出版社领导达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中国出版界的重复出版之风应当纠正,但《饥饿的女儿》与《十八劫》的出版经过并非典型的重复出版。全国著作界出版界可寻找更切实的方式纠正重复出版现象,而此案宜庭外和解。方式是终止《十八劫》原合同,上海文艺社撤诉。 八月十七日上海文艺出版社草拟了“庭外和解协议”。因为四川文艺出版社是该案第二被告,须四川方面签字同意,才能作为依据向黄浦区法院要求撤诉。 八月十八日星期五上海文艺社草拟的协议书传真发到四川文艺出版社时,该社罗韵希社长在电话了解了内容,表示同意该协议。但是当协议书星期一特快专递送到该社时,罗韵希却一改初衷,表示不同意。几天来,我向罗社长一再恳求,言词卑谦,却毫无效果。 罗社长揪住不放的是协议书第一条,该条原文大致是:“《饥饿的女儿》之出版,违反了虹影与上海文艺出版社于1998年2月签的关于《十八劫》的合同,对此,虹影与四川文艺出版社向上海文艺出版社诚意致歉。” 我本人认为这条款是客观叙述,违约情况的确发生了,其原因我有我的解释,其它方面可以另有解释,如果要争论清楚,就是庭辩,而不是和解:和解本来就是求同存异。 四川文艺出版社罗韵希社长坚持认为这条不能接受,要求在协议书上加如下字样:“四川文艺出版社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虹影以合同保证拥有全部著作权后,才出版《饥饿的女儿》一书。” 如此词句,就是把我写成有意对四川文艺社行骗。事实完全相反:对上海文艺社有删节本《十八劫》出版在先一事,四川文艺社完全知情,四川文艺社为准备《饥饿的女儿》一书,与我有大半年通信,完全可以证明这点。 罗韵希社长故意刁难,使我与上海文艺出版社和解协议之签署难以进行,让上海方面无法撤诉。 罗韵希社长如此行事,阻止庭外和解,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认为官司打下去对该社销行有利。而罗韵希社长以准备打官司赔款为理由扣押我全部稿费(除了开始寄的一万元),并且一直向我隐瞒印数。这官司打下去,无论法院如何判,四川文艺社不会吃亏,只会得利。 对于四川文艺社的行为,我没有办法,只能吁请关心中国文化界现状的人们,请你们主持公道,分别采访,报道事实,让是非有所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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