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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透露可能称网络版权为“向公众传播权”

http://edu.sina.com.cn 2000/10/20 11:08   精品购物指南

  对话背景:如今“网络官司”着实不少,例如最近的上海榕树下网站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一案,又如前一段时间的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生活资讯杂志社状告“chinaren.com”、安顿状告美国博库公司,再如刚判决不久的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

  对话人: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知识产权法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多次参与《著作权法》修改的研讨。(以下简称“李”)

  本报记者:崔楠(以下简称“记”)

  记:就您来看,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侵权案”呢?

  李:网络正以空前的速度发展,有关网络的官司越来越多也不足为奇。现实中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版权意识还不强烈,更别说网络这个新领域了。另外关于网络版权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的规定还不太明确,导致许多人会误解我国法律不能对此作出判决。

  记:现有的有关法律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李:目前此类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权,即作者对作品拥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记: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去年受理的涉及网络侵权案件就有17件,占到了总数的12%至13%。有网友表示,网站之间、网站与传统媒体之间未得到授权就相互抄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是否表明我国的《著作权法》还不能对所有的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李:我们现在依据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订、1991年生效的,确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要修改,需要更完善、更明确,但并不是不能作为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依据。法律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有一个法律的解释问题,即法官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条文。刚才我们提到过《著作权法》的法律条文:“……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在王蒙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一案中,法官就用了这个“等”字,认为网络编辑也在这个“等”字范围之内。

  《著作权法》总则第三条解释“作品”时,第九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可见法律在制订之初总会留有一定弹性,会给予法官一定正确解释的余地。所以说,目前的《著作权法》并不是不能对网络侵权案件作出裁决。况且作品权事实上也是财产权,分析时不必拘泥于《著作权法》,也可以上升到其母法即民法的通则上:作品属作者的个人财产,其他人或组织无权随意拿走或作出处理,否则就触犯了法律。

  总之,法律的宗旨是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当然《著作权法》也确实需要修改和完善。

  记:那么何时将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作出修改呢?从哪些方面修改?网络问题是否会被涉及?

  李:目前正在修改之中。事实上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讨论一直都在进行着,1999年2月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份修改草案,但未被通过。今年年内可能会出台新的《著作权法》。网络问题是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可能在新的《著作权法》中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和传播将以一个新名词“向公众传播权”来涵盖。8月25日通过的新修订的《专利法》以及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也都是为迎接WTO作准备,向国际标准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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