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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我是被动自卫 金庸今年跟官司没完没了。先是他在上海状告云南人民出版社等三家单位,认为该社的评点本《天龙八部》未经授权。然后文化艺术出版社起诉金庸,说他不履行与该社签订的《评点本金庸武侠小说全集》的出版合同,在媒体上散布“评点本”是盗版的言论。不久参与《全集》点评的刘国辉、王春瑜、林冠夫等5位学者又被金庸关于“评点本”是“小学生水平”、“聪明的盗版”等议论激怒,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金庸告上法庭。据最新消息,金庸又在反诉这5位学者。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让人觉得是笔糊涂账。 金庸近年虽然常在内地露面,但采访他不易,难得听到他对打官司有个完整的说法。前天上午,北大严家炎教授转给记者一篇文章,是近日香港媒体就“评点本”事件对金庸进行的详尽采访。本版删节编发此文,从中可以探知金庸对于评点本、评点者和打官司的基本态度。 文/本报记者尚晓岚、摄/本报记者王卫 金庸说,冯其庸、严家炎、陈墨三位先生的评点让他“心悦诚服” --我去购买了全套《评点本金庸武侠全集》来细细阅读一下,发觉对我这15部长中篇小说,有几位评点人确是花了心血,认真其事地“评”与“点”,而且他们有才有识、有学问,懂文学、懂小说,指出了原作的优点与缺点,我阅读的时候心中感谢,当时对他们的指教就心悦诚服,这主要是指冯其庸、严家炎、陈墨三位先生的评点,他们的评点,我认为是“批评”与“指点”。 如果其余的评点都达到这样水平,甚至有这样的严肃进行,郑重其事的态度的一半,决不会有此后的官司,冯、严、陈三位,如果有兴趣评点我其余的拙作(他们三位所没有评点的),我“至心拜嘉”,立刻奉上正式“授权书”,签订正式授权合同,支付稿费,再精装出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为了他们三位不致作出“侵权行为”,我乐于正式给予许可。 金庸解释“聪明的盗版”和“连小学生也会写” --评点者没有“盗版”,没有“翻印”,不管是不是“聪明”,盗版统统与评点者无关,我说的“盗版者”,是以印刷手段“复制”我所著作的小说,在市场上出售,赚取利润,把非法利润收为己有的行为,评点者当然没有做这种行为,他们只收取评点的稿费,那是脑力劳动的合法报酬,当然与小偷、盗窃完全不同。 至于评点的好不好,那是各人见仁见智了。我个人认为,有些评点的态度很轻率,随手写几句“此段好”就此敷衍了事。有一本书其中的一页,只写“妙!妙!妙!”,接连三个“妙”字,就算评点了。我说“连小学生也会写”,只是指这类评点而言,当然不是指所有的人。他们可以对我的小说内容指指点点,我当然也有权说他们的评点有一部分极佳,有一部分极差。这些评点本大陆市面上可买得到,你可以自己去找几本来看看,有些评点是不是符合学者教授之尊严的“学术性著作”,进行盗版行为的人也是知识分子,然而并非评点人。 金庸说,提出诉讼是“被动的自卫” --如是对我作品一般性的批评,那当然可以,甚至谩骂也可以,不必得到我的同意,例如王朔先生,他骂我的小说俗气、不入流,不管他骂得怎么凶,都是可以的,少量“引用”也属合法。但把我的著作一字不漏地全部印出来,旁边加几个字算是“评点”。那样的“翻印”和“评点”必须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和同意,否则便是“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评点也是“注释”的一种。 知法犯法固然不对,但不知法而犯法,也不能避免责任。我向对方提出诉讼,都是“被动的自卫”,我小说所有的评点人对我的著作都有一份好感!我是很感谢的。他们如不来告我,我不会采取法律行动。大家是文化人、学者、教授,应当互相尊重与亲近,结交为友,切磋进学。何况,打官司是很贵的,律师费每小时工作以美金计算,动辄上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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