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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广州、南宁等一些城市,出现了许多以治疗青少年近视为内容的对开四版平面广告,该广告审批号为粤卫药广审(文)99070487、穗临广审字(2000)第34号,其头版中心显著位置使用了家喻户晓的希望工程形象宣传照片-“大眼睛女孩”,更令人愤慨的是广告主湖北长阳比之可药业有限公司、青少年近视防治研究中心居然给女孩大眼睛上戴上了一副黑边眼镜。此广告一经散发,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招致许多支持关心希望工程人士的不满和指责,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该摄影作品作者解海龙和肖像权人苏明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受中国青基会、解海龙以及苏明娟监护人的共同委托,希望工程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宁、朱军发表郑重声明如下: 1、希望工程形象宣传照片--“大眼睛女孩”的著作权属于解海龙所有,中国青基会享有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苏明娟的肖像权已由其监护人授权解海龙及中国青基会使用。我们的上述三方委托人从未授权任何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使用该幅作品进行与希望工程无关的商业宣传,包括上述广告主湖北长阳比之可药业有限公司、青少年近视防治研究中心及任何的广告公司。 2、湖北长阳比之可药业有限公司、青少年近视防治研究中心的广告行为已构成对解海龙著作权、中国青基会专有使用权及苏明娟肖像权的侵犯,而且业已对希望工程良好的公益形象造成了贬损,侵害了中国青基会的法人形象权。 3、迄今为止,我们及三方委托人从未收到过任何组织就该广告行为的正式道歉或承担责任的声明。我们认为侵权者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基本的社会公益道德。鉴于该侵权行为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我们的三方委托人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权利。 4、我们代表委托人呼吁社会各界特别是商业企业培养树立良好的社会公益意识和公益道德,继续关心支持希望工程,并请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侵犯上述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特此声明。 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宁朱军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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