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是学校与学生间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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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y.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7:3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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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成都某高校的一对学生情侣被学校勒令开除;学校的理由是这两名学生违反了该校《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而套在他俩头上的“罪名”是发生“非法性行为”。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9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上,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新鲜的只是层出不穷的诉讼事由。在笔者看来,正是这样一个又一个内容各异的诉讼案例将学校从司法监督的真空中一点点拉了出来。在此之前,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法院常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拒绝介入学生与学校之争,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葛与矛盾往往只能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学校被置于司法监督真空的结果是:一方面,学校掌握着制定规则与执行规则的双重权力,可以设定与处置学生的权利义务,甚至可以单方面剥夺学生的学生资格——以成都的这所高校为例,它既有“立法权”,可以制定针对学生的处分规定,又有执法权,可以安装监视器监控学生的一举一动并强制开除违纪学生,它甚至还有匪夷所思的“司法解释权”,可以将拥抱接吻解释为“非法性行为”;而另一方面,学生既在力量上处于劣势,又缺少一个真正中立的裁判者,在学校一方强大的权力面前,学生的正当权利往往势同累卵。 有权力就必须加以约束,有权利就必须加以保障,这就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而独立的司法活动则是实现这一法治要求的制度保证。学校处于司法监督的真空之中,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相符合。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法治精神应该统率学校管理的全过程。 在笔者的理想中,依法治校有两大基本内涵:其一,学校首先要受到法律约束;其二,学校必须依法约束管理学生。法治首先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属于拥有权力的一方,其拥有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一系列管理权,惟有学校才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依法治校首先意味着依法约束学校的管理行为,学校虽然可以制定、解释与执行校规校纪,但这些管理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简言之,学校的“小法”必须置于国家的“大法”之下,“小法”不能与“大法”相抵触,否则便是违法。法治也意味着秩序。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学校拥有针对学生的管理权;学校应当根据自己的办学理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细致的规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加以强制性的约束。 依法治校的两大内涵中,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第二位的;而要让依法治校的精神内涵真正见之于现实,则必须求助于司法权力的全面介入。独立的司法活动是法治的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校的支柱。只有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司法机关这样一个中立的、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己任的裁判者,权力才会得到真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而司法机关缺席的结果往往是权力演化为专横的破坏力、权利沦落为任由权力揉捏的面团。 (编辑:桔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