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增删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11:56   万国学校

  司法制度新增内容也非常有限,大纲的一些变化只是形式调整,真正的变化只有两点:一是加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另一个是完善了公证的程序。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该考点非常重要,法理学中也有讲述,07年考查可能性很大。考生重点掌握下列内容:

  (一)提出背景

  1.任何法律都包含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缺乏理念的法律必定是残缺不全的。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强大的力量。社会主义法治能否实现,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良好习惯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从2006年4月起,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1.依法治国

  97年党中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基本方略,99年这一方略被写入宪法。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就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需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包含三个含义:

  A、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C、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具体包括三个要求:

  A、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B、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C、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3)严格依法办事。

  2.执政为民。要做到执政为民,就要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当前需要突出强调四个要求:

  (1)一切为了人民。这是基本内涵。

  (2)一切依靠人民。

  (3)尊重和保障人权。

  (4)清正廉明,甘当公仆。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做到五个坚持:

  (1)坚持秉公执法。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4)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5)坚持廉洁办案。

  4.服务大局。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将依法履行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和倾向,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全面发挥作用。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要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统一起来。

  二、公证程序

  因为去年司法部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今年大纲和教材增加了相应的内容。考生重点掌握:

  (一)不予办理公证:申请事项不真、不合法或者有争议

  1.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不予办理公证的处理:

  (1)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

  (2)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3)根据不予办理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

  (二)终止公证:办理公证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办理

  1.终止公证的情形。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注意比较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的情形不同,前者一般是因为公证内容的原因,后者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注意,不交公证费是不予办理公证而不是终止公证。

  2.终止公证的处理:

  (1)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

  (2)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3)根据终止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公证费。注意,不存在退还全部公证费的情形,这里与不予办理公证不同。

  (三)特殊公证的特殊程序

  1.现场监督类: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

  (1)2人共同办理;

  (2)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特殊注意,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词之日生效;

  (3)现场发现违法情况,立即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

  (1)2人承办;

  (2)全程参与,特殊情况只能由1人办理,则需请1名见证人,见证人要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保全证据公证:

  (1)2人承办,亲自外出办理;

  (2)发现当事人以违反手段取得证据的,不予办理公证;

  4.出具执行证书:

  (1)前提: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

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2)要求:执行证书在执行期限内出具,写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和期限。

  5.公证调解:

  (1)前提: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过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起诉或者仲裁。(万国学校司考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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