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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备考:民法中的财产返还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 11:26 新东方北斗星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大家应该注意部门法中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这些问题看起来简单,并且相关条文文字比较少,很容易被忽略。但是这些问题同时也是司法考试中很容易出题的考点,应该引起重视。 民法中的财产返还责任问题,就是这类应该关注的问题。关于这一考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这一法律条文,因为在考题中很少直接考察到,且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大家很容易忽视,其实仅仅是“返还财产”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涉及民法中的很多问题。以下就“返还财产”这一责任方式详细说明:
以上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涉及的相关财产返还问题作了一点简单的归纳,大家要对不同的行为引发的责任中财产返还的不同内容加以重视。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大家不仅要重视常见的考点,对这些分散的考点也要学会加以总结归纳。 祝愿2007年,大家都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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