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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监盘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 15:18   中华会计网校

  存货监盘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

  1 存货的性质或位置而无法实施监盘程序的存货

  (1)考虑能否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包括:

  A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B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C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2 对具有特殊性质的存货实施审计,通常需要依赖内部控制

  (1)复核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

  (2)向能够接触到相关存货的第三人进行函证;

  (3)实施其他替代程序:例如,对于危害性物质,如果被

审计单位对其生产、使用和处置存有正式报告,可通过追查至有关报告的方式确定此类危害性物质是否存在。

  3 存货的特殊位置,如在途存货

  (1)如果仅占存货的一小部分,通常可以通过审查相关凭证加以查验;

  (2)对于存放公共仓库中的存货,可通过函证方式查验。

  4 因不可预见因素而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

  (1)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

  (3)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

  5 不可预见因素

  (1)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控,可以考虑改变存货监盘日期,并对预定盘点日与改变后的存货监盘日之间发生的交易进行测试。

  (2)对于无法亲临现场的,可考虑委托其他适当人员实施存货监盘。

  6 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

  (1)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

  (3)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

  7 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存货

  (1)向保管人函证,取得委托代管存货的书面确认函;

  (2)通常还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可能设置的备查记录;

  (3)当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比例较大比较重要时,应考虑与被审单位讨论其对委托代管存货的控制程序,并考虑对其实施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8 受托代存的存货

  (1)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纳入盘点的范围;

  (2)对被审计单位持有受托代存存货执行相关补充程序;

  (3)向受托代存存货的所有权人确证受托代存的存货属于所有权人。

  9 已作质押的存货

  (1)向债权人函证

  (2)通常还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可能设置的备查记录;

  (3)当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比例较大比较重要时,应考虑与被审单位讨论其对委托代管存货的控制程序,并考虑对其实施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0 首次接受委托,已获取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为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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