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态度: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与利益脱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11:06   中国青年报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认为,这是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哪些行业,怎么做,现在也没有特别严格的规定。

  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副教授表示,从广义上说,我国一些行业是有就业准入法律标准的。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就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还有会计师、经济师等执业资格都是关系到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

  “但劳动部门的就业准入由于没有处罚依据,强制性不足,因此不影响非职业者从事这个岗位的工作。”李坤刚说。

  针对目前职业资格证书领域的混乱状况,一些专家表示,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必然趋势,但相应的法律规范还有待明确和完善。

  行政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笔者,从1994年劳动部和人事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到2004年施行《行政许可法》,职业资格证书的授予机关由劳动和人事行政部门,扩展到了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这表明,职业资格认证不应全由政府部门做,而应引进竞争机制,使认证体系社会化、多元化。认证机构做得好坏,要由社会来认可。

  杨建顺介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公民特定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因此,主办者应与利益脱钩,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

  “社会化的认证机构,也应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这种价值取向,政府应该把该做的做好,不属于强制性的,应交予行业协会,或者也可与行业协会联合来做,但必须有授权。”杨建顺说。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表示,资格认证要明确主体,放弃利益争夺,让职业资格认证在社会上公开竞标。(实习生: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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