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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刘海燕) 司法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改内容涉及实习、培训、在内地申请执业等。该决定施行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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