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港澳居民内地从事律师办法修改 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6日 16:32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刘海燕)  司法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改内容涉及实习、培训、在内地申请执业等。该决定施行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司法考试论坛 司法考试博客圈

  点击查看新浪网考试频道与《北京考试报》共建专栏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