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2013年09月18日16:32  东奥会计在线 微博   

  要求:

  (1)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首次出资额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4)恒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5)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恒信公司分期发行公司债券的各期发行比例和时间间隔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7)B公司是否有义务于7月8日发布关于收购谈判事项的公告?并说明理由。

  (8)秘书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9)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增持B公司1.5%股份时,是否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并说明理由。

  【案例3参考答案】

  (1)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首次出资额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0%。并不要求单个股东的首次出资均需达到该股东认缴出资总额的20%。恒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800万元,高于注册资本的20%。

  (2)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在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恒信公司之前,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3)甲无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 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因甲、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且丙实际履行了 出资义务,故甲无权拒绝丙返还分红的请求。

  (4)恒信公司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确认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乙和A公司均予反对,丁的请求未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恒信公司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

  (5)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的意见正确。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恒信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960万元,但最近3年的累计现金分红仅480万 元,没有达到30%的最低要求。(或答:恒信公司最近3年的累计现金分红少于其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6)恒信公司各期债券发行的比例和时间间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期发行公司债券的,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其各期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7)B公司有义务在7月8日发出公告。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就重大事件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收购属重大事件,因此在市场出现收购传闻且B公司股价异动的情况下,B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8)丁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丁作为恒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知悉了该信息,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该信息公布前买入B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9)恒信公司无需向B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也无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其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必向证监会提出免于进行要约收购 的申请,可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或答:恒信公司已经通过协议收购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收购完成已有1年,其在之后的12个月内增持B公司 1.5%的股份可以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无需发出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案例4】(本小题17分)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 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 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 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 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 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 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 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 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4)由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亿元土地转让金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5)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7)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案例4参考答案】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或答: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不 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但是,该优先受偿权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时,距竣工之日已超过1年,故不再享有优先权。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或答: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工程垫资款不具有 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垫资,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 偿。但乙公司主张权利时,距竣工之日已超过1年,故不再享有优先权。

  (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够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 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得到清偿。丙银行的 抵押权顺位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故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得到全部2亿元的清偿。

  (4)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只能部分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 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的抵押权顺位低于丙银行(或答: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顺 位在前),故应在丙银行的债权得到满足后,就剩余拍卖款优先受偿。拍卖款为2、7亿元,全额偿还丙银行的2亿元后,剩下7000万元用于优先清偿丁公司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5)吴某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6)吴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乙公司恢复原状的方式即是返还购房款。

  (7)吴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 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吴某已支付全部房款,故可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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