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乱收费 北京高中择校生9月起不交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0:06   新京报

  学校收取择校费后将不再收学费,每生不超过3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佳琳)今年9月入学的高中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将不再交学费。昨天,北京市教委下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高中择校生不收学费的具体执行日期。

  不得在择校生外高收费招生

  按照市教委规定,公办高中招生择校生依旧坚持“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具体包括,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另外,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2007年秋季新学期录取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将不再收取学费。

  该意见同时强调,区县和学校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称号。

  体制改革校分批清理规范

  该意见还表示,北京市将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校进行清理规范;公办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体制改革校为今年的清理规范重点。

  据了解,北京市将今年重点清理规范的对象定为:部分产权清晰、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它们将最终转为公办学校。这些学校在清理后明确转为公办后,将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学校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对于捐资助学行为,市教委再次强调,捐资助学款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要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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