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办学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 10:03   中国青年报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公办学校的办学性质

  “知达”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和混乱。山大附中及其利益相关者则始终以“民办”学校辩称。山大附中副校长李道华去年夏天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说,“知达”教学设施花费上千万元,是用学生交的学费建的,一部分临时聘用的教师工资也用学费支付,国家没掏一分钱,怎么不是民办学校?他所说的教学设施,就是2001年修建的“知达”教学楼和宿舍楼。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并对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山大附中是国家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由政府全额拨款。据记者了解,“知达”所用师资、场所、实验设备以及教师工资,悉数来自国家,与“民办”毫不沾边,其行为既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也不受其保护。

  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对于“知达”这类改制校,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中也有明确定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办学性质。”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山西省教育厅一位张姓专家则评论说,在国家和山西省宣布已全面普及和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背景下,“知达”的存在突兀而荒谬。少数人占了便宜,捞得实惠,让群众抱怨社会,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如此事情,再也不能迁就下去,应该即刻停止,恢复公办。

  不少学生家长还向记者反映,“知达”学校有诸多问题需引起重视并仔细查证,如由于面向全省考试招生,山大附中周围居民子女被迫远离住家求学;招生背后存在黑金市场,交易价超过5万元;每逢初三,成绩差的学生都会被秘密交易到其他学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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