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了2008学年本市主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告,以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权益。新的收费标准显示,新学年各项教育收费金额基本与上学年持平,个别项目略有调整。
本次公告的内容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本市民办中小学、民办高校等学费收费标准。公告表明,新学年本市将继续执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补助。而普通高中学费分为四档,其中一般高中每学期学费900元、区县重点高中每学期学费1200元、市重点高中每学期学费1500元、高级寄宿制高中每学期学费2000元。与上学年相比,公告对借读费的收取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四类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包括: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公告还明确,教育部门已取消教室场地出租管理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征收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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