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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北京中招详细日程安排(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6日 16:14   北京教育考试中心

  (四)评卷工作

  2009年评卷工作采取分区县网上评卷方式,区县依然是中考评卷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8〕16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县评卷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使评卷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五)凡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需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且全部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录取的各项工作。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提前招生录取或统一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和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可采取补充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报送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录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2、“招优”录取工作。

  按照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各区县要认真制定“招优”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招优”工作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跨区招收优秀生的区县应按照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招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按时将“招优”结果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已被确定为“优秀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填报志愿时需将“招优”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得参加提前招生录取。被“招优”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所填报的其它志愿自动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其它形式的录取。

  3、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补充录取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录取未被志愿学校录取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原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并依照市区县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二)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全市示范高中、跨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审批;只在本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由区县中招办审批后,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考生电子档案,自行打印录取考生报名单。各区县中招办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读考生报名单的打印工作。

  区县中招办负责将本区县录取考生信息发送到考生毕业学校,同时录取结果在考试院和区县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招生学校负责本校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或区县中招办确定的学校)。享受直升待遇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直升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优秀生”、“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优秀生”或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并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学校,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规定。

  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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