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 昕
一
当历史的车轮携着沉重和喧嚣将经过二十世纪的中国大地之时,这占老而又勃发着新鲜生命力的国度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机遇和挑战。纵观当代中国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人和事物,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了种种疏漏和弊病。为了在一个层面上更好地观察并思考当代中国的社会现象,让我们从一个弥散着旧日墨香气息的话题——“义利之辩”展开那长幅的画卷……
二
义利之辩,是中国哲学史上关于如何对待伦理和物质利益问题的一项争辩。一般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表示某一‘社会的伦理规范,即包括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们相互间的、人们对社会国家的义务等在内的道德要求;“利”即功利,主要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又分天下之利(公利)和个人之利(私利)两方面。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思想家们对“义利”二字提出了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孟轲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就首先着重提出了“义利”这一概念,他们主张“重义轻利”,强调了“义”是个人安身立命以及社会安定和谐根本,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突出了“义”、“利”在人们思想和社会行为 中对立的一面。与此相反的是,由墨翟创立的墨家学派则不讳言利,旗帜鲜明地提出“兴天下利,除天下害”的主张——认为“义,利也”。他们重视生产,认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表现出了墨家学派关注普通劳动者及小生产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态度。而战国末期的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主张“为治者……不务德而务法”,“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意在强调仁义之无用,并要以奖罚分明的手段将人们的谋利活动引导到“人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宜于战”的农战方向。
自然,这一时期的各家学说都对后世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其中当首推儒学。先天优越的自然条件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成分主体必然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这就需要稳定的牢固的社会关系作为其基础,它不要求甚至根本上就反刘·以谋利获益为目的的正常商业交换:因此,儒家讲求“仁治”、“礼教”的思想和“重义轻利”的精神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利用。然而,历史证明,这种片面的夸张了的意识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了中国社会进程一桎梏。
难能叮贵的是,时至南宋,知识分子中终于有人发出了反对传统义利观的呼声。哲学家叶嫡便讲究“功利之学”,认为“即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耳”。他反对传统的“重本抑末”(即只重农业轻视工商的政策),主张“通商惠工,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流通货币”。思想家陈亮也提倡事业功利有补于国计民生的“事功之学”。这之后,持反对片面强调仁义观点的渐有人在。清初思想家颜元针对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论调提出了“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的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这表现出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及道德体系“大厦将倾”之际一部分知识分子的先进思想。
三
公元1911年,清帝退位。统治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王朝宣告解体。
……
公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面对一个全新时代、一个和平建设时代的来临,人们仍有必要效法古代先贤以进行深刻的思维活动的方式来关注社会生活。在处理义利关系方面,我认为在以“和平、发展”为主潮流的现阶段及未来几卜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国人应遵循“义利并重,以义为先”的行为准则。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利”在占人的字典里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释义:公利和私利。自古以来,一味任由一己之私欲膨胀、唯利是图的行径就被认为是败坏风气、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町无视以众利益的存在及其巨大价值,片面认定凡是与物质享受金钱交易有关的事便是肮脏可耻低下无聊的思想,不啻也是一种无知和落后。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利,是必须的,是个人群体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它体现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就是客观需要的物质基础。古有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固然可悲,足以引以为戒;但人无财无以生。鸟无食必得亡。不难想象,一个满脑子“仁义道德”而不懂得养家 糊口安居立业的人在讲求时效讲求功利的现代社会中会处于怎样的窘境;同样,我们也不难想象一个全社会皆唯“仁义道德”是从而在提高生产力水平、活跃商品市场方面毫无建树的国家会在风云际会的国际舞台上扮演怎样的角色。早在十。几年前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政府就响亮地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全国的经济建设得以蓬勃开展。至今,举国上下都明确地意识到了:人之生,国之存,不可一日无利:但不能否认的是,在解放之后的二三十年间,由于没能充分认识到“利”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在六七十年代全球经济得以长足发展的黄金时期,当日本等亚洲四小龙已腾飞在前,我们仍缠身
于“案牍之劳形”难以自清。这一段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脱离客观实际片面地要求意识形态范围内的高度统一是不具任何积极意义的。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需要人们秉持积极健康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使广泛的物质利益得以丰富壮大,从而发挥其在社会进程中的基石作用。——这块基石一定要筑造的足够坚实才行。
当然,我们不能重蹈古人重此轻彼之覆辙,也应清楚,义作为人类社会必要的组成部分,体现着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群体的崇高性。人们在长年的社会实践中积累了经验,归纳总结并形成了适用于不同社会模式结构的道德规范(即义),有意识地、人为地使其对社会发展构成影响,形成约束力。通常,这种影响和约束在宏观方面能够使社会成员遵循社会秩序、认识自己的地位并恪守由这种身份规定了的社会义务;对个人而言,能够使其在面对困苦诱惑和意外之事时,尽量具有勇敢镇静等优秀品质及表现,从而克难制胜。另一方面,义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它是可以通过生产力三要素中最活跃的分子——生产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体现在促进物质利益的增长上的。正如《国语·晋语一》中所言,“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可见,“义”凭借“利”作为其表现形式,起到了富民强国的作用。正因为“义”在社会活动中有着这样的作用、规律,我们在此就应该继承并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中所要求的注重仁义的思想,在生产生活中做到“当营则营,当取则取”,“兼相爱,交相利”。这是任何社会进行社会活动所必须的,更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须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义和利,作为一对矛盾的事物,有其对立的一面,也有其统一的一面。它们在正常 生活秩序下是可以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补充的。然而。社会生活中都存在着极端的特殊时期,这也往往就是义利冲突显现出来并呈尖锐对立状态的时候。这时,人人都应当摒弃短浅的属于自我那部分的利益,把长远的全局的利益放在首位。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身边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人失去了对道德规范清醒的认识,甚至其中一小部分人或多或少地潜意识里成了甘为物质利益驱使的“金钱的奴隶”。其实,所有见钱眼“红”见权眼“红”的人都是鼠目寸光的,他们忽视了即便在特定条件下“义”亦可 成全“利”的根本需要,即“义”在其谋利过程中的重要性——没有了“义”,“利”即使再多也是徒劳的。好比从商无信,为政寡德,最终等待奸商暴君的都只能是自己事业的覆灭。所以,我们强调在义利发生冲突时,应“以义为先”。这样做虽然也许会使眼前的利益受到损害,可无论是全局的,还是个人(长远)的利益都会因生小弊而存大利的。苟子曰:“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一时一世的荣辱毁誉是小,人格的崇高低贱是大啊!这对于汲汲于功利的现代人不啻是一句值得深思的箴言。
四
现代社会的生活,让人们越来越频繁地接触到更多的物质利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运作也已经逐渐渗透到越来越广泛的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出现了新的道德要求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中国古既有义利之辩——也就是说,我们的祖先已经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了数千年,只不过,至今尚无定论。可我们仍需对此持关切的态度,以期从中得到有益于社会向前发展的启示。我相信……
汉唐盛世,让一个赫赫扬扬的中华帝国推开了面向世界的窗口;经过近代屈辱艰辛的历程,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必将强大,迎来世界为我们敞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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