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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3日 14:14   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焦新)教育部日前公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作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需要具备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在设置程序上特别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管理办法强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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