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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考法律专业税法复习笔记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14:56   自考365.COM

  第二节 契税

  一、契税概述

  是对在境内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契税税率 为3%-5%

  注意!2004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契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

  第十二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 是关于调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因级差收入征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等。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 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税法规定的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主体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注意!2002年7月考试题目“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采用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的幅度。市、县政府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纳税。

  二、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划分四类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对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经济比较发达、非农业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规定了较高的税额;反之,规定了较低的税额。

  第十三章 行为税法

  行为税法 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等。印花税始于荷兰。

  第一节 印花税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等过程中所领取或填制、书立的,用以证明其活动,反映其经济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凭证,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印花税的征收税范围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2005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适用比例税率。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规定按件定额征税。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规定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按比例征税的,如果征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1元的应纳税额的起征点,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征收。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是对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 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项目的投资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税率 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百分之零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是以使用车船这一特定行为为征税客体,按车船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分别车船的大小、种类,按不同的计税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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