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要点解析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16:20   自考365.COM

  3、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经营。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效力。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如保险业、银行业,须经保监会、银监会批准。

  (4)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5)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点睛之笔”根据生产力的要求,当商品的价格上涨的时候,社会资源就应该进入这一行业;当商品的价格下跌的时候,社会资源就应该退出这一行业,但是经营范围限制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该退出的行业由于经营范围管着退不出,该进入的行业由于经营范围管着进不入;由此可以知道,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完全违背生产力的要求的,应当废除。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前三种公司类型渐趋消亡,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点睛之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这样的划分。甚至有限公司使用的都不是股份、股票,而是出资额概念。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一种英美法上对公司的分类。封闭式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限定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但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典型的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点睛之笔”我国的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这与国外的人合公司完全不同了。

  4、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我国《公司法》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公司和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另一个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点睛之笔”依《公司法》14条的规定,母子,顾名思义,是两个人的意思一个母亲,一个孩子,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担。

  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而不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而外国公司出资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则属于本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的命名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

  (2)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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