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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要点:中国历代司法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1:27 自考365.COM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 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 (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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