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自考法律专业中国法制史讲义要点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17:38   自考365.COM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

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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