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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高教自考国际私法串讲笔记四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9日 19:17 自考365.COM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法律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法律制度: 沿海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有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划订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2000年试题) A.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 D.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BCD.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即使不行使他国也不得行使,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只有一项权利即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没有科研自由。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公约规定: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 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 (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别协定制度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下列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B.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C.船舶和飞机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跃海峡 D.潜水艇在过境通行时必须浮到水面并展示旗帜 在领海中进行无害通过时,潜水艇须上浮到水面,并展示旗帜,但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进行过境通行时则没有此项义务。 答案:D 1.公海的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自由。 (1)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视同海盗船,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 (2)捕鱼制度。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 下列选项哪些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2000年试题) A.船舶在航行途中,可以根据需要悬挂不同国家的旗帜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的船旗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则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的管辖。 (2)普遍性管辖。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3.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首先,被登临的船舶只能是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其次,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被登临的船舶必须涉嫌从事公约所列行为,即:海盗行为;贩奴;非法广播;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却拒不展示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同一国籍。再次,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即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而且,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须在后者到达后才能退出,否则即为中断,中断后再追逐,紧追便不成立。 (3)紧追的终止情况: ①将被追逐船舶逮捕 ②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 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二)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领空主权原则 2.航空器国籍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即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而且它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登记,若同时在两个国家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975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采取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反劫机三公约”,即1963《东京公约》、1970《海牙公约》和1971《蒙特利尔公约》。 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是( )。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答案:ABD 本题考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的国际公约。这方面最主要的三个公约就是《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我国均已参加)。此外,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上面《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这方面又有一个《蒙特利尔公约》问世,其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或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航空器的安全。(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传送明知是虚假情报。 2.下列国家拥有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即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降落地国,即在其国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即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材内发生的;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引渡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劫机是可引渡的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不起诉即引渡。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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